张政办〔2008〕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张家港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张政发〔2008〕64号)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张家港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人事局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主要任务是为张家港籍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提升其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实现尽快就业。
第三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人才中心受市人事局委托,具体负责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市就业见习总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和监督检查;
3.负责见习资格的审核;
4.组织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进行双向选择;
5.协助做好本市内省级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设立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报设立见习基地:
1.具有一定规模,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3.具备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4.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够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张家港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简介及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4.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5.健全可行的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七条 经审核合格的,由市人才中心与其签定协议后正式挂牌运行。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市人才中心每年对见习基地就见习岗位条件、制度执行、见习实效等情况进行评估,3年连续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对考核优秀的见习基地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市人才中心评估认定后中止协议,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九条 见习基地应于每年11月底前填写《张家港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从www.zjgrc.com下载),报市人才中心。人才中心汇总、审核后,根据当年市财政安排的的资金额度,编制就业见习计划,明确各基地就业见习岗位、招收人数、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要求、就业见习供需双选会举办时间、地点等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于每年12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见习人员招收遵循“特困生优先,专业和岗位适用,双向选择及一次性”的原则。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申请进入见习基地见习:
1.当年度未就业的张家港籍高校毕业生;
2.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直接向市人才中心报名。报名时填写《张家港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从www.zjgrc.com下载),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市人才中心组织见习基地与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供需双选会,达成意向后,由市人才中心、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就有关见习培训事项签定三方协议。
第十三条 市人才中心向核准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发放《张家港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书》,毕业生凭此在规定时间内到见习基地见习。
第五章 见习管理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见习指导老师,落实带教措施,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由市财政给予支助)。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应按计划参加见习,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技术,见习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在报市人才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与其中止 见习协议:
1.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不遵守见习纪律经教育无效的;
3.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见习人员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见习,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见习,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见习基地报市人才中心审核同意后,可提前终止见习协议。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时间为3个月。见习结束,见习人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
第十七条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及时填写《张家港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从www.zjgrc.com下载)并报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报市人才中心审核后,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张家港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见习经费从“张家港市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向见习基地内见习人员提供每人150元的人身意外险补贴,每人每月45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 经费发放。
1.见习基地于每月25日前填写《张家港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府补贴申请表》,向市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名单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2.市人才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安排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