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审计;审计关系;第一关系人
审计关系理论是审计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正确认识和理解审计关系理论,尤其是哪一方是第一关系人,哪一方是第二关系人,哪一方是第三关系人,不仅有利于我们深入理解审计的其他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而且对于我们的审计实践,也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一、审计关系与审计关系人的含义
审计关系人源于审计关系。审计关系是指在审计活动中所涉及的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审计关系人是指在审计关系中的三方关系人,分别是审计委托人(通常是财产的所有者);审计客体,即被审计人(通常是财产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审计主体,即审计人(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根据他们在审计关系中的逻辑关系,可以分为第一关系人、第二关系人和第三关系人。
二、审计关系人的两种主要观点
在审计关系中,涉及到审计委托人、审计人和被审计人三方。其中,被审计人是第二关系人已经形成共识,然而,究竟审计委托人是第一关系人,还是审计人是第一关系人,这一问题,中外审计学者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说法不一。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委托人是第一关系人,审计人是第三关系人。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审计人是第一关系人,审计委托人是第三关系人。
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委托人是第一关系人,审计人是第三关系人。主要表现在:
1.刘明辉在其主编的《高级审计研究》中有一幅审计关系图,图中标示审计委托人是第一关系人,审计人是第三关系人。(见第9页)
2.胡中艾在其主编的《审计》中指出,“任何一种审计活动都必须有审计人、被审计人号审计委托人三方。审计人(即第三关系人)……向审计委托人证实被审计人的责任、状况与问题……审计委托人(即第一关系人)……从审计人那里获取有关被审计人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书面报告。”(见第3页)
3.肖小飞在其主编的《审计实务》中说,“审计活动涉及三方关系人,即审计委托方或授权人(第一关系人)、被审计方(第二关系人)和审计方(第三关系人)。”(见第2页)如此等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人是第一关系人,审计委托人是第三关系人。主要表现在:
1.周建仁在其主编的《审计学》中谈到,“审计行为的发生必须有审计人、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或者授权人三方面关系人,他们顺次为第一关系人、第二关系人和第三关系人。其中,审计人为第一关系人,作为被审计人的第二关系人是财产的受托经营者,第三关系人即为财产所有者。”(见第1页)
2.潘林芝在其《审计学》课件中指出: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活动中所涉及的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审计客体和审计主体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所以,审计关系由三方审计关系人组成。第一关系人,是承担审计工作的人,称审计人;第二关系人,是接受审计监督的人,称被审计人;第三关系人,是授权或委托审计、接受审计报告的人,称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是财产的所有者或主管人员。
3.王学龙在其《试论审计关系及其经济责任》一文中指出,所谓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活动中所涉及的审计主体、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通常,审计工作三方关系人为:第一关系人,审计主体,即审计行为的执行者;第二关系人,审计客体,即审计行为的接受者;第三关系人,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即资源财产的所有者。(见《兰州商学院学报》1998年03期刊)
4.彭庆东,喻少华在其论文《浅议我国的股份制公司审计业务委托人》中谈到:审计行为的发生中一般涉及到三种关系人:第一关系人——审计人,包括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它根据第三关系人——委托人的委托,对第二关系人——被审计人进行审计。(见《审计与理财》1999年第03期)如此等等。
以上两种观点截然不同,并且都得到较多的认可,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在审计关系中,审计委托人是第一关系人,审计人是第三关系人。这可以从审计的产生中进行分析,从而探究相应的依据。
三、审计委托人是第一关系人,审计人是第三关系人的依据
审计的产生奠定了审计关系人理论。审计的产生有不同的动力和因素,主要的审计动因理论包括信息理论、代理理论、受托责任理论、保险理论和冲突理论等等,其中受托责任理论最能够说明和解释这种观点。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随着社会经济责任的形成而产生。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经济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活动过程变得复杂,管理层次增多,致使财产所有者无法亲自掌管经济活动,只好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管理,这样就形成了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和受托责任关系。而后,为了监督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行为和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财产所有者再次授权或者委托专职机构与人员,代替自己进行检查。这样,审计就产生了。
通过对审计产生过程的逻辑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审计委托人,作为财产所有者,进行了两次委托授权:第一次委托授权是,将自己的财产委托授权给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经营者承担受托经营管理的经济责任,产生了他与经营者之间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第二次委托授权是,将检查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权利,即审计权委托授权给了专职机构和人员——审计人,产生了他与审计人的委托审查关系,同时,审计人承担给审计委托人报告结果的责任。第二次委托授权的结果,不仅产生了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委托审查关系,而且也产生了审计人和经营者(被审计人)之间的审计与被审计关系,审计人依法对被审计人进行审查,被审计人依约提供资料。
在这个关系中,审计委托人——作为财产所有者——是所有关系的基础,是第一关系人,如果没有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的委托或授权,就不存在与经营者之间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正是这样,经营管理者是第二关系人;依次,如果没有财产所有者对审计专职机构与人员——即第三方——的委托或授权,就不存在专职机构与人员代替自己进行检查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也就不可能产生的,更无所谓审计关系的产生。
由此可见,社会经济发展是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而受托经济责任是其产生的直接条件。审计产生之后,也就产生了审计关系。在审计关系中,审计委托人是第一关系人,审计人是第三关系人。但是,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作为审计主体,起着主导作用。审计人,只是在审计委托人第二次授权之后,才能够进入到审计关系中。
参考文献:
[1]刘明辉。高级审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肖小飞。审计实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
[3]胡中艾。审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4]周建仁。审计学[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
[5]彭庆东,喻少华[J].浅议我国的股份制公司审计业务委托人[J].审计与理财,1999(03)。
[6]王学龙。试论审计关系及其经济责任[J].兰州商学院学报,199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