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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4-04-11 09: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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