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Sarbanes-Oxley Act),起源于美国安然公司倒闭后引起的美国股市剧烈动荡,投资人纷纷抽逃资金。为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丑闻不再发生,由美国参议员Sarbanes和美国众议员Oxley联合提出了一项法案,该法案即以他们的名字命名。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针对上市公司CEO(首席执行官)和CFO(首席财务官)有两条严格规定:一是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保证向SEC(美国证监会)提交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另一条是,要求上市公司CEO作出与财务相关的内控有效的声明。如果出现问题,CEO和CFO将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巨大的压力迫使公司高层在公司内控机制和财务控制方面,必须花费大量精力建立起基础性和长期性的可监控体系。
萨班斯法案对企业的要求:成立独立、合格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内部人士及时汇报公司的证券交易(两天内);全面记录内部控制/披露程序;具备遵从这些控制所需的审计能力;记录主要控制的设计方法;评估控制的设计和效力;识别随之而来的控制问题并监控相应的修复措施;记录流程和控制的变化并发现任何相关问题;记录控制设计效力测试的结果;披露任何主要缺陷,获取外部审计公司审核以证明相关报告。
无论从哪方面看,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由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自2004年年中开始生效,因此现在非常有必要将适当文件准备就绪。这样您就会有足够的信息来支持对贵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评估结果,这将尽可能减少独立审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可能性。
美国总统布什称萨班斯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它的产生有特定历史背景。2001年,安然公司宣布破产,成为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安然丑闻揭开了美国大公司造假丑闻曝光的序幕,随即一连串的公司丑闻“彻底打击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有鉴于此,2002年7月,美国国会紧急颁布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标志着美国证券法律根本思想的转变,即从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它强化了对上市公司欺诈的刑事惩罚力度,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的准确性、改善公司治理等主要方面均有十分严格的要求。
非常时期“重典”出台,使美国证券市场迅速走出安然丑闻的阴影。但随着投资者信心的恢复,许多上市公司也对该法严苛的条文抱怨不已,要求修改法律的呼声日益高涨。
对中国赴美上市公司影响
该法案的第404条款是最核心的条款之一,也是最复杂、最昂贵的条款。
404条款明确规定了管理层应承担设立和维持一个应有的内部控制结构的职责。该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年报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都需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作出评价,注册会计师还必须对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控系统结论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显然,404条款对于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作出严厉要求是为了使得公众更易于察觉到公司的欺诈行为,并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而上市公司为了遵循该条款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包括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财力的投入。
发布时间:2012-09-17 13: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