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7号),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为配合国家工商总局第57号令的施行,现将我会《关于〈关于征询债权转股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部分删减后刊发如下,并拟在2012年全省cpv培训的首期举办“关于债权转股权评估的研讨班”,以指导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关于债权转股权评估业务的执行。请你们关注培训计划并将执行债权转股权评估业务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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