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在每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资料说明,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收入占比的要求,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三是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四是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与此同时,第六条还明确,“企业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享受优惠期间的某一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年就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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