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需缴税
张姨是广州某国有工业企业的老员工,在厂里工作超过了25年。近年来,由于张姨所在厂子的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产品竞争力低下,已经连续亏损数年。经几次职工大会讨论后,决定年内申请破产关闭。按国家相关政策,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企业可申请提前退休。按照相关标准,47岁的张姨可以取得十几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近日,张姨与几个老工友结伴来到区地税局,咨询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交税的事项。地税局工作人员告诉张姨他们,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剩余的月份分摊计算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发布时间:2012-12-25 14: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