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出口企业因对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以及法律制裁缺乏清醒认识,贪图眼前利益为不法分子骗税提供便利条件,最终身陷泥潭,成为他们的利用工具。
何谓“买单出口”
“买单出口”是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假借出口企业的名义,买卖使用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企业提供的空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进行虚假出口贸易活动,并将收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存仓委托书等出口单证和手续转给出口企业申报退税,从而骗取国家退税的一种违法行为。
它的特点是出口企业虽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结汇风险,也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因此出口企业并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仍以自营名义出口报关。而不法分子却是充当中间人的角色,游离于监测体系之外,暗箱操纵从货物的购进至出口到结汇的全过程,很明显“买单出口”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出口贸易秩序,是最容易诱发出口骗税的一种操作形式。
对于这种行为,在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规定:“对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并列举了7种不规范出口业务,如果出口企业有此行为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否则,已退(免)税款的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文全面客观的对“买单出口”行为进行了鉴别与解释,同时,也提醒广大出口企业注意“出口须谨慎,买单有风险”。
“买单出口”与委托代理出口区别很大
委托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外贸型)受客户委托,代办出口销售的一项经营活动,是我国当前对外贸易主要经营方式之一。
它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账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只收取一定比例代办报关出口的手续费,对于其他事项(包括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货物的具体情况等)不需涉及,而委托企业凭受托企业出具的代理证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通常这种形式委托企业都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买单出口”则是把虚假业务以真实的名义购进货物和出口销售,背后购买出口退税单证,造成虚假的自营出口,目的就是想方设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表面看买单业务与真实的出口贸易形式一样,都有货物购进、出口销售环节,并且有货物实体往来、货款结算和相应的会计记录凭证。实际在“买单出口”交易过程中,出口企业一般要求不法分子提供能够顺利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单证,同时压低“换汇成本”,以谋取最大份额的退税款。至于组织货源、运输、检验和报关等工作一般由不法分子或厂方负责,出口企业往往不闻不问或听之任之。因此,“买单出口”与委托代理出口有着本质区别,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严格区分,谨慎处理。
“买单出口”存巨大税收风险
“买单出口”存在巨大的税收高危风险毫无质疑。通过对其操作流程、方式方法的深入解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行为会引发以下3种高风险:
在纳税环节出现问题。对出口企业而言,正常经营却不正常纳税,必然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与调查。一旦发现问题存在立案查处的风险,而暗中操作的不法分子遇事会逃之夭夭,出口企业却要负连带责任并承担全部退税款项的退回与处罚,势必给企业的外部形象和长远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在出口环节出现问题。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的出口企业名称一般由代理报关的人或单位自行填写,不一定有实际出口业务,出现问题很难处理。如双方货款不到位或发生纠纷等,还可能会发生出口货物退运,势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在查验环节出现问题。通常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出口退税,会将报关商品名称篡改为高退税率商品,标的金额被大幅抬高。如果在查验环节被海关部门查到与报关申报货物不符,势必会被扣留并处以高额罚款,受牵连的还是报关出口的企业。
总之,“买单出口”对出口企业而言不是赢利的快车道,而是经营的一个陷阱。出口企业要想合法赢利,规避风险,首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出口退税法律法规及税收基本知识,提高风险预警系数和法律、责任意识,加强企业合规经营。其次,要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不能为一点蝇头小利铤而走险,违法操作,一旦事发,势必丧失企业诚信,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得不偿失。